网恋谎言被揭穿 女孩遭强奸
作者:方飞权 发布时间:2014-08-08 浏览次数:356
“我对陈某某还是有感情的,我的身体上都纹有陈某某的名字,我很爱她。”江苏省滨海县的男子向某某在法庭上为自己强奸陈某某的行为做辩解。承办法官对其辩解进行了当庭教育:“你对陈某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并与其‘谈恋爱’,首先,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贞的义务,对不起你自己的妻子;其次,陈某某与你真诚交往,其目的是谈婚论嫁,你欺骗了她,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义务……”。通过教育,向某某惭愧地低下了头。近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向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其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向某某原本是滨海县一名已经结过婚并有小孩的装修工人,空闲是经常在网络上闲逛。2010年左右,他通过网络QQ聊天认识了陈某某,当时陈某某刚刚初中毕业,还未满18周岁,他自称自己名字是向浩南,隐瞒了自己已婚并有二个小孩的事实真相,说自己是单身,还谎称自己系淮北人,在滨海县做生意。后他与陈某某发展为“恋人”关系,每个月都要见上三、四次面,见面后都会开房发生性关系,开房时他用的就是自己的真实身份证,陈某某知道后问他为什么别人身份证开房,他解释说自己做生意欠别人钱,用别人的身份证比较安全。
这种关系一直保持到现在2014年4月底,当陈某某提出谈婚论嫁的要求时,向某某总是闪烁其词,遮遮掩掩,陈某某隐约感觉到向某某在欺骗自己,便提出与向某某分手,但向某某不愿意与陈某某分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奸淫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原来系情人关系,在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采用捆绑、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只是被害人不同意,且没有造成被害人伤残等严重后果,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人向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称双方之所以保持恋爱关系,是因为被告人在与被害人交往过程中,隐瞒自己已经结婚且有孩子的事实,从而使被害人在受蒙蔽的情况下与其建立的恋爱关系,该事实也得到了被害人的印证;其次,强奸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的暴力手段不限于是捆绑、殴打等;再次,强奸侵犯的客体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强奸罪法定性升格的要件;故被告人向某某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