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相互玩耍受伤致眼球摘除,该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袁照华 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4-08-08 浏览次数:335
近日,金坛法院水北法庭审结一起两儿童相互玩耍时,一儿童受伤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对方儿童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2005年8月下旬(暑假期间,具体日期双方均不记得),原告小曾和被告小彭(均6岁)在一起玩耍,双方的父母都不在现场。之后,被告的父亲彭某听到原告哭后,赶到现场将原告送回家。原告小曾即向其父母陈述左眼睁不开,次日原告到所在地卫生院进行了治疗。同年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小曾在与被告小彭一起玩耍时左眼受伤,根据公安部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的内容,可以认定原告左眼受伤系被告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鉴于事发时,被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至本案诉讼时,被告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侵权法的规定,应由被告的监护人(即其法定代理人彭某、朱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事发时,原、被告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一起玩耍时并不能辨别有些行为存在的危险性,而双方的监护人均不在现场,故可认定双方的监护人均未尽到监护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方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左眼于2005年8月受伤直至2013年7月被摘除,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与该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诉讼中,被告方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的上述损害后果系其他原因或行为造成的,故被告方辩称不认可该司法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小彭的法定代理人彭某、朱某按70%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96163元并承担精神抚慰金14000元,合计人民币1101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