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负有保护、固定现场的义务。如果车辆驾驶人未及时报警、通知保险人,而是通知4S店将车子直接拖离导致现场灭失,基于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及防范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下易诱发的道德危险,车辆驾驶人应对不存在保险人免责的法定或约定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保险不承担保险责任。

 

20111225晚,石某驾驶小型汽车至常熟市书院街博物馆附近时,不慎撞到路边的石墩上。石某当即通知4S店将车拖走予以维修。直至第二天才打电话报警,警方随后通知石某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人现场察看后,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金额为55600元。之后石某根据某保险公司定损支付了修理费55600元,但某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为此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汽车修理费55600元。而保险公司认为:石某在发生事故后没有通过交警或保险公司直接将车辆拖走,导致没有事故现场,也没有事故现场的报案记录及交警的事故证明,有逃避酒精检测的嫌疑,故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常熟法院审理查明:20111225日晚事故发生后,石某当即拨打4S店电话要求拖车,并于次日拨打110电话报警,系补报警,巡逻警察未出警,仅告知石某通知保险公司。2012119,保险公司至该4S对车辆进行定损,但未有盖章。216,保险公司出具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和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修理项目清单,两份项目清单均盖有某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专用章。此后,4S店对该汽车进行了修理。228,石某向该店支付维修费55600元,并开具维修费发票。

 

根据案件调查事实,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作为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饮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驾驶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若允许驾驶员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现场下易诱发道德危险,亦违反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本案中,涉案车辆虽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但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即本案石某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让事故车辆离开现场,以致现场灭失,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某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单方事故车辆驾驶人负有保护、固定现场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负有保护或固定现场的义务。保护、固定现场不仅对确认驾驶人资格、查明事故经过、认定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且相关材料系诉讼过程中的重要证据。车辆驾驶人保护、固定现场的方式有两种:其一,通知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主体保护、固定现场,即采用报警或通知保险人的手段,由交警或保险公司固定现场。其二,由车辆驾驶人自行或委托其他民事主体固定现场,及车辆驾驶人可以自行或委托4S店等其他主体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本案中,单方事故车辆驾驶人第一时间未报警,亦未通知保险人,而是通知4S店拖车。4S店系其他民事主体,在未明确接受委托的情况下,不负固定现场的义务,单方事故驾驶员亦未采取任何措施固定现场,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等不明,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单方事故车辆驾驶人未固定、保护现场应承担的证明责任。单方事故因不存在事故相对方,车辆驾驶人需对事故的发生、经过、现场状况等负证明责任,法官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应更为审慎。单方事故驾驶人作为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饮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驾驶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若不对单方事故驾驶人分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下易诱发道德危险,亦违反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在其未履行保护、固定现场义务导致现场灭失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不存在保险人免责情形的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石某未能对不存在保险人免责的法定或约定事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故法院判决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