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巢堵塞排烟道致人死伤 燃气公司担责20%
作者:润萱 发布时间:2014-08-08 浏览次数:380
该户主人姓奚,父母及两个儿子一家四口同住。事发当日,户主父亲接学校通知得知孙子未到学校上学,遂组织锁匠强行打开门锁,进入现场发现门窗紧闭,奚某一家不省人事。奚某及小儿子在送治前去世,奚某妻子朱某、大儿子送医抢救。
后经切割橱柜内的箔铝排烟道,发现热水器排烟道被鸟巢堵塞致使一氧化碳气体难以排放。
嗣后,朱某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镇江某燃气公司赔偿奚某死亡的各项损失计728899.50元。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20%。
奚某家人:未安全警示及定期安全检查应担责
在开通天然气前,奚某一家一直使用购买于2001年并由朋友帮忙安装的光芒牌JSYD8型号热水器(仅适合液化气),以罐装液化气为气源进行淋浴,热水器排气管道与灶具设施排烟管道经密闭的橱柜延伸至厨房东墙与外界相通。其中热水器安装在厨房墙面,箱体侧面清晰印制型号、安全使用方法等信息。
中毒事件后,奚某及小儿子去世,朱某、大儿子尚在治疗康复中。
在庭审中,原告方认为,被告镇江某燃气公司在接受安装天然气申请后,现场查勘时未对使用方进行安全警示并要求整改,之后也未对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方代理人陈凤智说,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之规定: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之签订供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安装前对用户家中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灶具的检查以确定是否符合使用条件是被告的法定义务。
陈凤智同时称,作为行业规范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入户检查包括用气设备应符合安装、使用规定,并做好检查记录。可见装前检查是必须的,并且和使用过程中的入户检查具有同等意义,检查内容不仅包括表前设施,亦包括表后设备,检查结果并应形成书面记录。
燃气公司:原告负有养护责任事故系其自身过错导致
燃气公司有无尽到安全检查责任?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过错行为?不作为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庭审围绕以上焦点展开辩论。
燃气公司的代理人傅从华称,双方签订的燃气供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气人不得安装使用与燃气不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将燃气管道和设施敷设在密闭的橱柜中。被告向原告方发放的安全使用手册也载明了热水器的安装和使用须知。
傅从华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燃气计量表前设施由被告维护、更新,表后燃气设施和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记者了解到,奚某一家在常年使用热水器过程中,未组织专业人士对热水器等设备进行任何检修和维护。开通天然气后,燃气计量表表前设备由燃气公司安装,表后设备(包括用管道将表前设备与灶具、热水器等自有电器连通)均系奚某家人自接。
傅从华向法庭举证,奚某收到燃气公司交付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一本和缴费卡一张,手册对一氧化碳气体的危害性、安全使用燃气的常识、燃气灶具的安装使用及维护、热水器的安装使用进行了介绍。
因此,事故原因若系原告陈述,该部分设施的养护责任在于原告,与被告无关。原告自身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燃气公司未履行高度注意义务担责20%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奚某家门窗紧闭。后经切割橱柜内的箔铝排烟道,发现热水器排烟道被鸟巢堵塞致使一氧化碳气体难以排放。
天然气是以甲烷为主的混合气体,正常燃烧时需要消耗空气,当因缺氧而处于不完全燃烧状态时,烟气中将含有一氧化碳气体,若排放不畅,积聚室内,容易引起窒息或者中毒事故。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奚某向燃气公司交纳费用,签订合同,并且奚某一家实际上使用了燃气公司提供的天然气用于日常生活,可认定奚某一家与燃气公司成立了供用气合同。
天然气等民用燃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具有高度的危险性。燃气公司作为天然气提供方,根据“利益报偿”和“危险控制”理论,应当承担更重的注意和保护义务。不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天然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更应当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对使用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保证使用方清楚认知天然气的使用方法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奚某一家在安装天然气前已经实际入住该房屋居住生活多年:日常烹饪使用灌装液化气,洗浴使用JSYD8型号的光芒牌热水器,通过热水器箱体外观上的提示能够确认该热水器系以液化气为唯一气源,自然排气而非强制排气的基本信息。
被告公司指派工作人员至奚某家中安装天然气设备,应当对其已有的工作环境和设施进行基本的查勘从而排查隐患。燃气公司应当发现住户家中存在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燃气器具使用现象,且应当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予以劝阻、制止并且责令改正,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履行了上述查勘和告知义务,应当认定为存在不作为的过错行为。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公司若在安装前履行检查义务,责令奚某一家拆除旧热水器而安装合格适配热水器,则两死两伤悲剧可避免发生。故被告公司未履行高度注意义务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
作为原告一方,也负有安装安全燃气设备,定期检查并保持通风状态下洗浴的自身安全审慎注意义务。在事故中对于死亡结果存有重大过失,需自负80%的责任。
在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逐一核实后,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被告镇江某燃气公司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5479.90元。
朱某对该判决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后记:
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燃气公司供气行为中存在的隐患问题,润州法院向该单位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并受到对方的重视和及时反馈,现该公司在营业大厅以显示屏滚动字幕的形式,对该案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向用户进行了告知,加大了安全用气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