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各被告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作者:陆守磊 发布时间:2012-08-21 浏览次数:59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刑事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形式之一,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它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政治、经济秩序,腐蚀国家政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安全。为了有力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立法机关在1997年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专门做了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又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具体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从2010年6月起伙同孙某等18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等,形成一定规模的犯罪团伙,在社会上获得一定名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有组织地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7起,聚众斗殴犯罪2起、非法拘禁犯罪4起、强奸犯罪4起,强迫卖淫犯罪1起,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并在本市建筑工程领域、KTV等娱乐场帮人架势,收取出场费,在市区建筑工程领域、KTV等娱乐场所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群众反响极其强烈,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问题概述
对于本案涉及的19名被告除了上述五项罪状之外,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犯罪团伙不符合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规定,即虽然被告人数较多,但被告人之间没有形成任何组织结构、没有形成明确的组织纪律、虽然获取经济收益但是没有经过统一管理和分配。该犯罪团伙仅是普通的犯罪组织,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涉案的19名被告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等19名被告人形成了人数较多且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内部有明确的纪律规定。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帮人架势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有组织地获取非法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运转和发展。因此被告人李某等19人的犯罪团伙符合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规定,应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四、案例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李某等19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由如下:
一、第一种观点的意见认识不足。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之间没有形成任何组织结构、没有形成组织纪律、经济收益没有经过统一管理和分配。其实不然,分别阐述如下:
1、组织结构:被告人李某陆续吸收孙某等18人后,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等,形成一定规模的犯罪团伙,在社会上获得一定名声,在这个犯罪组织中,被告人李某处于核心地位,是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其他18人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与参加者,积极参加该组织的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孙某还长期提供车辆作为该团伙实施违法犯罪的代步工具。在该组织中,李某通过唐某指挥董某、周某;通过孙某指挥魏某、金某;张某等其他人受李某直接指挥。
2、组织纪律:该组织形成后,被告人李某要求成员必须听从他指挥,为了确保李某在团伙成员中的“老大”地位不动摇,李某对团伙成员中不听话,办事不力人员经常训斥,严重时还打骂,团伙成员没有不怕李某的。
3、经济特征:为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维持组织运转,李某等19名犯罪分子经常到建筑工地等场所帮他人争抢工地、架势等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帮他人争抢工地、架势等获取非法经济利益3万余元用于组织开销,获得钱财由李某按各人贡献统一分配。
4、行为特征:该组织自2010年6月份成立以来,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7起,聚众斗殴犯罪2起、非法拘禁犯罪4起、强奸犯罪4起,强迫卖淫犯罪1起,为非作恶,欺压群众。
5、危害特征:该组织自成立以来,以暴力、威胁、殴打等手段,有组织地在本市建筑工程领域帮人架势,收取出场费,在市区建筑工程领域、KTV等娱乐场所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群众反响极其强烈,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如果不将该组织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将会产生不利于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有违设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初衷。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与2002年4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调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出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更是将此解释纳入条文,这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打击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而李某等19人组成的犯罪组织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四项规定,且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危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极大,严重威胁社会治安,如不将该组织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只以普通犯罪团伙予以判罚,可能会产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后果,也不利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震慑。
综上所述,刑法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定义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四个特征,准确地表述和把握了我国目前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本质特征,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