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销量“山寨”东家产品 两罪并罚获刑一年
作者:赵颖颖 发布时间:2014-08-06 浏览次数:284
仪征男子张某从灯具公司辞职后,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灯具公司,和老东家成了同行。为提高销量,他竟伪造老东家印章、傍老东家品牌,并销售傍名牌产品共计16.8万余元。近日,被告人张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仪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
张某今年53岁,仪征人,曾在史福特公司及其子公司工作近13年。3年前,张某辞职,和朋友合伙在南京开了一家照明电器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张某发现,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自己公司的灯具知名度低,不受欢迎,而“老东家”史福特公司生产的灯具知名度高,销量好,很多客户甚至明确表示,只要“史福特”品牌的灯具。为了提供产品销量,张某萌生了“傍名牌”的歪念头。2011年10月起,在未取得注册商标“SFT史福特”所有人史福特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张某私自在他组装的灯具灯壳上粘贴假冒“SFT史福特”商标,并进行销售。经查,至2012年12月,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灯壳的非法经营额为16.8万余元。同时,为了经营需要,张某伪造史福特公司行政章、发票专用章各1枚,财务专用章两枚。案发后,张某退出15万元,并取得了史福特公司的谅解。
仪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张某的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后,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