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本是去索要借款,孰料在债务人家中发生争执,债权人在争执中受伤,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突然增加了涉及人身伤害的身体纠纷,本是朋友的两人自此形同陌路。近日,经过法院干警的化解,两案得到了妥善化解,两人又重归于好。

 

201329(农历除夕)晚上,如东孙某夫妻一同到债务人徐某的父母住处,欲向徐某追要其丈夫所欠的生猪款1974元。而徐某称已经与丈夫离婚,对丈夫的相关事情不太清楚,要求孙某找自己的丈夫要钱。当徐某吃年夜饭时,孙某夫妻要进入厨房一同吃饭。徐某拉着孙某夫妻不让进,双方为此发生肢体冲突。在争执过程中孙某倒地,徐某欲将孙某拉出屋外,孙某则躺在地上拉住徐某的手不放,徐某遂踢了孙某一脚。之后,孙某到如东县某乡镇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期间,孙某共计住院28天,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318元。案件经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徐某赔偿孙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191元。但接到判决后,徐某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孙某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81,承办法官将被执行人徐某徐传唤至法院,责令其即日必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提出请求希望法院一并解决买卖生猪的欠款纠纷,不想再为此起诉奔波。

 

在此情况下,法院对两起纠纷一起进行了调解,并对被执行人做了大量思想工作。最终,经法官主持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因身体权纠纷和未起诉至法院的买卖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3600元了结整个纠纷,余款565元申请人放弃。

 

款物交接后,被执行人邀请申请人搭乘自己的轿车一起回去。案结事了一直是承办人的追求,看到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承办人有种“今夏鲜桃馋人眼,甘甜入津味无穷”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