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合伙做生意共同投资,不料事后反悔,向合伙人索要已投入的资金,眼见合伙人不肯偿还,便以不当得利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23月初,原告王某经其表兄弟介绍到江西省吉安市被告许某处考察做生意。期间,被告许某向原告王某介绍该笔生意,只要投入3万多元的资金,就可以每年获得7万元的红利。在高额利润的面前,原告王某决定参与投资,但其身上只带了2万余元的现金,缺少13100元资金。经其表兄介绍,原告王某决定以借款的形式向被告许某投入了13100元,原告王某当时承诺在其回到家后就将钱汇到被告许某的账户上。20123月底,原告王某回到句容后就按照承诺将钱汇到被告许某的账户上,归还了借款。一年后,到了分红的时候,被告许某并没有像实现承诺的一样,给予原告王某高额的分红奖励。于是原告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许某返还自己1310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经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关于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方原告应当对不当得利成立要件中的“无法律上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于是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