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看管好自己家里饲养的藏獒,导致年近五旬的邻居老太被突然冲出的藏獒惊吓受伤,最终致其摔倒在地致残。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5月的一天下午,家住句容白兔镇某村50多岁的原告王老太在自家农田干活后回家路过被告邻居李某的家门口时,被告李某家饲养的栓在门口的藏敖狗挣断绳索,追赶原告王老太。一时不知所措的王老太拼命的逃跑,最终因为躲闪不及王老太受到惊吓后摔倒受伤。在家人的帮助下,王老太向警方报了警,警方对被告李某进行了调查查实。之后,王老太被送至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000多元。201311月,经句容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王老太受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12,原告王老太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各项损失计人民币4万多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藏獒狗是用钢丝绳拴在树上的,不会散掉,肯定是受到惊吓后钢丝绳才会断裂掉的。当时原告王老太扛着锄头是去做农活的,可是经过自己家门口后根本没有路可使原告通向她家的农田。且事发之前自己已经和原告说过,自己家养了一条狗,具有危险性,请其以后就不要走自己的家门口,已经有了多次警告,原告仍然一意孤行。再者,原告说是经自己家门口,被藏獒狗吓的摔骨折没有现场证人,缺少有力证据。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被告在家门口饲养的藏敖应属烈性犬,其造成原告损害,该犬的饲养人被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于是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老太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