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洗浴中心营销部经理。他竟然干起肮脏的介绍卖淫勾当,其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沉重了。昨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王某犯介绍卖淫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2613日,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盐城市区某洗浴中心营销部经理的身份,在该洗浴中心内先后6次将卖淫女小陈和小凌分别介绍给郝某、李某等6人卖淫嫖娼,按照他与某洗浴中心之间的“约定”:介绍一名卖淫女,某洗浴中心会给王某提成(介绍费)3元,因此,王某得提成18元。正当他撞景着后面的“美好计划”时,却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