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患癌症无生活来源,丈夫杨某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不愿再支付医疗费及生活费。无奈之下,刘女士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内扶养费纠纷案作出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妻子刘女士医疗费39000余元;从20146月起,每月支付妻子女士生活费500元。

 

200810月,22岁的刘女士经人介绍与比她大4岁的杨某相识恋爱,20093月两人登记结婚,步入婚姻的殿堂。20097月刘女士生育一子。近年来,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去年9月,杨某向靖江法院起诉,要求与刘女士离婚。法院审理过程中,刘女士感到身体不适,被诊断为腹膜后恶性肿瘤伴骨转移,转院到上海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肿瘤切除,她从上海医院出院后继续检查、用药治疗。去年12月,靖江法院作出判决:不准杨某与刘女士离婚。

 

至今年2月底,刘女士治病共花费医疗费近69000余元,杨某支付15000元,医疗保险报支了近15000元,还有39000余元是由刘女士的父母为女儿垫支的。刘女士多次要求丈夫杨某支付由她父母垫支的医疗费用、并给付自己因生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费,然杨某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在今年3月,女士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支付医疗费39000余元,并从201311月起,每月支付她1000元的生活费。

 

杨某辩称,自己现在每月收入仅1000余元,还要抚养儿子,无能力再支付刘女士的扶养费用。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该扶养费包含生活费、医疗费。夫妻之间扶养关系成立条件的确定标准,包括一方无固定收入并缺乏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本案原告女士自去年10月起因患恶性肿瘤并多次治疗,无法正常持续提供劳动,且无其他收入,该状况符合要求配偶杨某给付扶养费的条件。被告杨某辩称目前经济拮据,无力支付,也未举证证明,即使如其所说,也不能免除其对妻子的法定扶养义务。杨某应当支付妻子治病所需的医疗费用。至于生活费,考虑女士目前的身体状况和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被告每月给付5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婚姻法》,将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由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要求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有残疾、患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承担起扶养责任。如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审理此案的靖江法院法官徐凯如是说。他提醒,夫妻本是同林鸟,不能大难来时各自飞,夫妻之间要相互体贴、关心,携手共同战胜困难,营造一个健康的家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