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陵法院调解一起买房十四年未办理过户手续引发的纠纷。

 

2000113,原告杨某之父与被告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均按约交付房款及房屋钥匙,该房屋原告一家已居住生活十几年,一直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期间,作为购房人的原告杨某之父因病去世。直至2014年,原告杨某才向被告刘某主张变更登记,因双方就未变更登记期间所致被告刘某损失补偿一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杨某遂将被告刘某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刘某称,因原告一直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导致其因二套房限购限贷政策,不得以将在德国就读的儿子召回泰州签订新房的买卖合同,给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该案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决定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刘某协助原告杨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原告杨某给付被告刘某人民币21775元。

 

法官后语:对普通老百姓而言,购房是其一生中的大事,然而购房并不以交付钥匙、乔迁入住而终结,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发生法律效力,作为买房人而言,应及时要求出卖人至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以避免卖房人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涉案房产被法院查封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