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妇帮公婆卖房子,却为了房款牵扯不清。这样的家庭纠纷如何处理?近日,丹徒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赵某、钱某系夫妻。201224,经儿媳妇刘某介绍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9万元的价格将商品房一套及车库出售给丁某,首付20万元,卖方收到首付款后交付房屋及车库,其后一月内买方再付5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时付清。买卖双方及刘某均在合同上签字。

 

次日,丁某即向刘某交付20万元首付款,刘某向其交付了房产证及房屋钥匙。314,丁某再次向刘某交付5万元。两次付款,刘某均向被告出具了收条,但却未将房款交付给赵某和钱某。后赵某和钱某向刘某索要未果,无奈将刘某及丁某起诉至丹徒法院,要求刘某、丁某共同给付购房款。

 

庭审中,刘某辩称自己是原告儿媳,原告委托自己卖房、收取房款,并将卖房款赠与儿子、儿媳,因此无需返还房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承办法官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刘某在收房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具有代理性质;二是赵某、钱某是否将售房款赠与儿子、儿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对于事实的陈述,就第一个焦点,可以认定刘某是代理行为。丁某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再次承担给付房款的责任。首先,房屋买卖合同系在刘某的介绍下签订,同时刘某在合同上签字,丁某解释称为了合同履行安全要求刘某签字合乎常理;其次,丁某交付首付款后即收到房产证及房屋钥匙,可知赵某、钱某是知悉房屋交付事实的。就第二个焦点,刘某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具有举证责任,但刘某未能举证,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于刘某主张赠与收房款的事实不予认定。刘某代收房款后拒不给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赵某、钱某。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给付赵某、钱某售房款25万元,同时驳回赵某、钱某对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