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工清污摔落池底致伤残 谁来为他埋单
作者:黄文娣 发布时间:2014-08-05 浏览次数:341
安徽来常务工的小伙子张亮在横山桥镇某化工公司清理污水池时,不慎落入
经审理查明,毛建明2008年来到常州,平时带领数名工人,以从事承接污水池防腐、清污业务为生。
同年
2014年2月,针对张亮的伤情,经法院诉前委托鉴定,张亮在工作中从高处坠落,造成腰椎体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了180天、护理期为90天、补充营养期为90天。另查明,毛建明未向工商部门办理任何营业资质,亦无环境工程施工资质。杨志强与毛建明达成口头协议时,未要求毛建明提供环境工程施工资质。事发后,毛建明按每日80元的工资标准与张亮结算劳务报酬,并垫付张亮5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张亮是被告毛建明聘请的雇员,张亮的工作时间、地点均由毛建明安排,工资由毛建明支付,张亮系提供劳务的一方,毛建明系接受劳务的一方,张亮在从事劳务中受到伤害,毛建明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毛建明无从事环境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污水沲清理及防污工程,对施工人员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张亮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高温天气施工过程中出现头昏迹象时,不注意自身安全,冒进施工,疏忽大意从高处摔伤,其本身具有一定过失,对其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杨志强应当知道毛建明不具有环境施工资质仍将污水池工程发包给毛建明,选任不当,依法对原告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经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由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毛建明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杨志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化工行业中对污水进行处理已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常态举措。但一些企业经营者为节省资金,往往将污水处理相关设施的安装工程、日常养护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包工头),为以后的第三方的雇员受害赔偿埋下隐患,致使纠纷不断,类似污水池清理过程中摔伤及被沼气熏伤的案例屡见不鲜。对于类似情况,一方面,企业主要选择有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另一方面,雇主或用人单位在安排雇员从事高空作业、污水池清理等施工过程中,一定要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针对行业特点及易出现风险环节,要进行安全等方面的从业教育或培训,以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