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姜堰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引发的借款纠纷案,法官经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2年初,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前夫王某,不久便结婚。次年,夫妻俩在城区租了间店面房,做起了小买卖,经过数年的打拼,在城区购买了商品房,还买了轿车,日子过得红红火火、有滋有味。2007年,在傻瓜买股票都能赚钱的大潮下,王某也加入了炒股大军的行列,并将婚后多年积攒下来的闲钱投入了股市。然而,由于投资失误,股票狂跌,王某的证券帐户亏损巨大,成了典型的“股东”。后来,深信股市不会只跌不涨的王某,为了弥补损失,决定借钱补仓。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也为挽回丈夫的心,张女士以向父亲借了五万元的名义,将家中仅有的五万元给了王某。信心满怀的王某主动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自己于201074借张女士五万元整,一年内归还。然而,沉迷于股市的王某,既未能赚到钱,也无心料理生意,还把轿车抵押给了债权人,更把妻儿冷落一旁,夫妻俩为此事经常斗嘴吵架,伤透了张女士的心。在一次次苦口婆心的劝说无果后,20134月,张女士气愤地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家中所有财产归张女士所有,女儿随母生活。现有股票12万余元归王某所有,双方无纠葛。”

 

离婚后,王某不负担女儿的抚养费也就罢了,竟然还有债权人不断找上门来要钱,这让张女士很恼火,遂找来昔日王某写给自己的欠条,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向张女士出具借条的时间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婚内借款纠纷。因张女士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条所写的五万元系其个人财产,亦不能证明所借的五万元用于了王某的个人事务,故判断张女士与王某的借款关系并未真实发生,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