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从云南来金坛做建筑工,在工地上被狗扑倒并咬伤。受伤入院治疗,花去很多治疗费,并且数月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他将工地的承揽者金坛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000余元。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金坛某建筑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8000元。

 

刘某诉称,他在金坛某建筑公司承揽的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平时吃住均在工地。201310月,他从宿舍前往施工现场工作途中,被放养的工地上看守建筑材料仓库的狗扑倒在地,造成他腰部摔伤,浑身多处被狗咬伤。随后他报警,派出所发现狗未依法办理养狗证,遂将狗带走,但狗主人是谁一直未能查明。后刘某自行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并住院治疗。由于腰部受伤,自己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他连续近3个月无法从事建筑工地的劳动工作。刘某认为,建筑公司作为工地的管理方,对工地上饲养动物的行为应负有管理责任,现其怠于履行管理责任,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放任违法放养烈性犬的事情发生,导致他受伤,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3000余元。

 

建筑公司辩称,咬伤刘某的狗不是公司养的,是流浪狗,故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金坛某建筑公司作为工地管理者,应对工地内饲养的动物进行看管或者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伤害他人,刘某被散养的犬扑倒并咬伤,建筑公司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称该犬是他人饲养,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刘某要求的医疗费,法院依据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对于刘某要求的误工费,未提供工资证明,且数额过高,法院按照当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