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9岁的单某,从17岁以来就陆续7次因盗窃被科刑,如今却仍不知悔改。近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七进攻的盗窃案件,以被告人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530下午,被告人单某乘车至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人民路,欲向尚庄镇居民刘某借钱,当进入刘经营的某裤店门市后,在门市里侧加工间发现南侧缝纫机上有一只女式挎包,包内有皮夹一只,遂产生盗窃歹念,窃得皮夹内人民币1130元。

 

被告人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涉案赃款人民币1130元,已发还被害人盛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单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多次科刑改造,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前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