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和对方公司有业务往来,却被对方公司以拖欠混凝土款告上法院,经了解后,原是他人冒用自己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8月和12月,句容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先后收到法院的两张传票,即句容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起诉该公司没有支付混凝土款。让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感到奇怪的是,自己并没有和传票上的原告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过混凝土供货合同。于是刘某立即赶到法院了解情况,经查,原是一个名叫印某的人冒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公司签订合同,且合同原件上的印章不像是自己公司的。事后刘某向警方报警。

 

原来,2009年左右,被告人印某认识了句容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开始挂靠该公司。后为方便自己使用,20123月上旬的一天下午,印某在丹徒区宝堰老街一个刻章的地摊,花50元钱,让一个70岁左右老头,给其刻了一枚句容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201345月间,印某用私该的印章与句容市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一共签订了四份混凝土买卖合同,后来因为自己没有及时支付该公司的混凝土款,该公司把句容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20141,被告人印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印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于是依法判处被告人印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