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个工作 赔了15万
作者:庄莉琴 廖宏娟 发布时间:2014-08-01 浏览次数:330
孙某原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后跳槽到一家纺织公司工作,由于孙某违反了与科技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科技公司要求孙某赔偿违约金15万元。近日,江阴法院审理了这起竞业限制纠纷案,判决孙某支付科技公司违约金15万元。
2012年6月,孙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孙某在该公司从事制版工作,由于孙某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孙某任职期间,科技公司每月支付孙某保密费300元,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在孙某与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孙某不得到与科技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技术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竞业限制期限内,科技公司每月向孙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2013年2月,孙某从科技公司离职,科技公司每月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元。孙某离职一个月后便开始在一家纺织公司工作,该纺织公司与科技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双方具有竞争关系。孙某认为,他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6130元,科技公司支付的每月1800元经济补偿金低于平均月工资的三分之一,因此,该竞业限制协议对其无约束力,因此,他不应该支付科技公司的违约金。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虽然用人单位科技公司每月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低于孙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的三分之一,但是该竞业限制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孙某具有约束力,孙某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由于孙某在竞业限制期间到纺织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孙某向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另外,承办法官向孙某释明,对于科技公司少支付给孙某的经济补偿金,孙某有权要求科技公司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