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小工不慎受伤 获赔25万余元
作者:张栋梁 发布时间:2014-08-01 浏览次数:328
近日,昆山法院张浦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受王某雇佣为何某拆除旧房的小工李某,在拆房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下,造成九级伤残,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各的项损失共计253451.79元,由李某自行承担10%,房东何某承担20%,雇主王某承担70%。
2013年7月,王某与何某签订拆房协议,承揽了拆除何某旧房的工程。李某为王某雇佣的小工,一天在拆除何某的旧房时,李某在二楼往下扔木头,由于木头上的钉子勾住了李某戴在手上的手套,导致其从二楼跌落受伤。李某受伤后到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住院23天,共花费医药费65665.49元。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
法官说法:李某受王某雇佣施工作业时不慎摔伤,应当由雇主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何某将旧房交给王某拆除,何某与王某之间为承揽关系。王某承揽的房屋拆迁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定作人,何某在选任承揽人时负谨慎注意义务,应当要求承揽人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同时应当考虑从事拆除作业人员的从业经验等因素,而本案王某并没有从事房屋拆迁的资质或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且在房屋拆除作业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故何某应当对李某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拆除房屋过程中,未能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存在对自身安全疏于注意的主观过错,也是导致其人体损伤的原因之一,故李某也应对损害后果自行承担一定责任。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李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何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