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院开审“莫哈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作者: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8-01 浏览次数:1136
2009年12月以来,被告人徐维海利用连云港莫哈特建材有限公司和连云港莫哈特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莫哈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先后在连云港市新浦区青年路、苍梧小区、大庆东路和海州区等地设置门面店(分别别存款群众称为总店、苍梧店、大庆路店、海州店),通过报纸、门面店的电子显示屏、招聘店员朱秀珍等人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年收益18%莫哈特为你实力理财”等内容,以年利率15%-18%为诱饵,通过投资理财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被告人徐维海利用吸收来的存款从事炒股、炒期货、放贷等高风险行业,造成430人实际经济损失为5364.17万元。
自2010年开始,被告人徐维海先后在日照市的日照北路、黄海一路、海曲路、威海路、昭阳路分别设置门面店(分别被存款群众称为总店、黄海一路店、商会店、城建花园店、凌云店),通过报纸、门面店的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以“年息15%、零风险”等为诱饵,通过投资理财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并利用吸收来的存款从事炒股、炒期货、放贷等高风险行业,造成254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2522.2102万元。
被告人朱秀珍就任莫哈特理财青年路店长期间,介绍并吸收公众109人共计1900.0万元人民币存款,并领取集资额提成奖励38587.5元。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徐维海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从700多人处吸收存款,并将该款用于从事炒股、炒期货、放贷等高风险行业,致使7900余万元无法返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秀珍在任莫哈特理财青年路店长期间,介绍并吸收公众109人共计1900余万元人民币存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