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受害方理应被同情 却出歪点子触法被判刑
作者:竹青 发布时间:2012-08-21 浏览次数:416
近日,江苏省邳州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滕某某犯诬告陷害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2011年9月1日,马某某从被告人滕某某处赊购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后马某某没有按时付钱,被告人滕某某感觉自己被骗,遂产生诬告马某某的想法。为使马某某受到刑事追究,他又打电话报警谎称其笔记本电脑被马某某盗走,后该市公安局立案并将马某某上网追逃,并于2012年5月30日将马某某“抓获”。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这是一起诬告陷害案件,当日,该市公安局电话传唤被告人滕某某,其在接到电话后迅速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滕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滕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考察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