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前,张之洞尝劝学日“世运之明晦,人才之盛衰,其表在政,其理在学。”2013年以来,江阴法院以着力提升干警文化素养为切入点,在深入文化建设上不断推陈出新,通过开展建设书香法院活动,组织干警认真阅读法学及其他学科的经典著作,进一步增强干警对文化的理解和认识,文化的力量得以体现。由于对书目的选择本次活动采用的是指定与自我选择相结合,在书单中我挑选了苏力教授写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开卷有益!在通读本书后,我感觉受益匪浅,对于文化建设活动的意义有了新的认识。

 

“制度”一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一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二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形成”一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通过发展变化而成为具体某种特点的事物,或者出现某种情形或局面。选择什么样的题目来命名著作,往往是理解作者写作目的的重要参考。通过对本著作题目关键词的词义分析,不难看出苏力是在尝试回答其提出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这个问题。制度一词属理性知识的范畴,它并不是虚构,而是一种存在,是通过人们的认识过程而形成的概念。苏力认为既然制度的形成是一种客观存在,就应当在其形成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在实践中去核实,以期逐步减少误差,形成科学的制度构建。这种反思是结合中国当前的具体司法制度,是植根于对本土化的深入思考。其实,凡有过深度田野调解的人都知道,理论与经验之间的张力是任何理论理论与经验之内在关系的本质特征。可以说,任何力图去归纳和抽象特殊经验的企图,都会遇到这种紧张。而去深入分析并反思抽象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解构,便构成了本书作者的写作目的。在非常投入地读完这著作,我想强调的是,本书不是一堆物化材料堆积的报告,而是有议有叙的、有理有据,并有很多创新的优秀著作,这本著作也反映了苏力的为人为学之道。

 

在本书中同名的文章《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的故事》,苏力围绕美国经典的案例展开论述,尽管之前在大学的时候听说过这个案例,但真正静下来看该事件时,还是觉得跟自己想象的差别很大。本案的确立可以说是马歇尔无意插柳柳成荫,但这个无意却并非真正的无意,而是在事件的处理结果的历史意义或者说是效果上都超出了马歇尔本人的预料。对于这样的一个历史事件,以到于被后世学者奉为经典案例,苏力详尽的叙述了事件的前因后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近代以来,由于对人类理性的过分崇拜,我们已习惯于将某个后人认为良好的制度视为一种正当理性的逻辑展开,视为个别或少数精英清醒意识和追求的产物,把一个制度同后来者构建起来的关于这一制度的理性论证等同起来;我们不仅日益注重制度设计,而且设计时也往往注重制度“本质关系”;考察一个成功制度时,习惯于从善良愿望出发考察它的纯洁、崇高的起源;而制度失败时,又往往归结于其先天的理论不足或创制者的道德缺失”。具体到司法制度的形成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对于制度这一上层建设如何形成,需要考虑适用的对象、适用的环境等因素,制度绝非一拍脑袋,几个人闭门造车就可以形成,因为制度的存在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不在理念上加以改革,单把制度制定出来,结果司法制度的好处未得,却先将破坏原有社会秩序的弊端发生了。我国哲学家冯友兰曾经说过历史分为两类:一类是真实的历史事件即所谓“客观的历史”,一类是书写的历史事件即“主观的历史”。而后人在描述前述历史事件时,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偏离真实的历史事件,而对历史事件的赋予了额外的意义。既然马歇尔处理的案件实情是这样,那后来书写该历史事件的人,为何更愿意将其描述的如何辉煌呢,这或许才是我们更应该关注的问题,是哪些因素导致了这处状况的出现。观察人类行为,我们常可以看到人类并不是为行为而行为、为活动而活动的,行为或是活动都是手段,是有所为而为的。苏力写道“马伯利案之所以可能成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开端,显然有多种社会的因素,包括有法学家、法律家的职业努力。美国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都要求一个更强有力的联邦政府和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意义上,司法选择得以确立是一种社会的公共选择;英美法形成的遵循先例传统对这一制度确立意义重大,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审查又是传统的产物;美国当时各派都具有相当的政治力量以及基于这种力量对比才出现的妥协,在这个意义上,制度的确立是一种政治力量对比的产物;马歇尔此后长达30余年担任首席大法官并精心呵护最高法院的权威,在这个意义上法官能从特定视角将马伯利案开掘出来,赋予其司法审查的意义,最终将之完全变为自己的专属区,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审查又是后来法官慧眼和持续努力的再创造。”像书中这样的精彩文章还有很多,限于篇幅关系,不再一一详述。

 

读完苏力的这本著作,有助于我们对时下政法系统中相关制度的理解。通过阅读本书,我个人的感受一是要破除唯书的观念要唯实。前些天中央电视台播放了电视剧《陈云》,陈云有句名言叫“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不唯书不是要脱离书目,不再去阅读书本,而是要在阅读时有自己的判断,不要人云亦云,要结合工作实践来反思这些书中所讲的事实与道理。这也就是孟子所说的“尽信书则不如无书”。这对于法学著作而言,更是如此。因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对同一问题、同一事件作者可能因关注视角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往往是一家之言,是对问题的一种阐述。我们作为读者要想有自己的判断,首先要关注这一事件、问题到底是什么。在了解清楚后,再看看不同的学者为何会产生这样的理解,最后经过系统分析得出自己的观点。这是一种从事件到问题的思考方式,要抛弃以往的从问题到问题的思考方式,因为毕竟学以致用,通过阅读指导实践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二是要注重对社会学、人类学等相关领域著作的阅读。苏力一直致力于中国法学的本土化研究,在其研究的过程中,大量的运用了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方法及结论,这对我们这些读者而言无疑是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就像走路,不能光低着头走,要找准方向,而苏力恰恰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方向。特别是其在本书中反复提到的费孝通及阅读秩序这一部分所谈的相关书目,都是我们有时间应当阅读的文章。在阅读这本书时,本人按图所骥读了费孝通的《乡土社会》、《生育制度》,冯象的《政法笔记》等等,感觉都是有助于深化对“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这一问题的认识。随着阅读领域的拓展,感觉在思考问题时时常有种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而这种感觉真的是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