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黑车”,就是指没有运营资格不被国家允许以盈利为目的的车。经营黑车生意本就是违法的,何况是强迫他人乘坐自己的车,并且进行高额收费。近日,句容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刑事案件。

 

司机王某、朱某、张某以及李某四人,平时都是驾驶自己的家用轿车和面包车在句容市巨宝精密加工有限公司附近做黑车生意的,平时主要是接送公司上下班的工人。在20126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和其他三人和往常一样在公司北大门处等生意。突然发现公司门口来了五六辆外地的大巴,公司内也有大批的工人出来准备乘车。王某等人不愿外地的车辆抢了他们的生意,于是上前与大巴司机发生争执并进行语言威胁,并分别用四辆车堵住了大巴的前后左右的通行道路。后争执没有结果,巨宝公司的负责人出来进行交涉,暂时让工人下车回到公司并让大巴空车离开。原来这批工人是广东省某劳务派遣公司派到巨宝公司的劳务工人,这批工人因为要回老家,于是派遣公司联系了大巴来接他们。

 

大巴离开后,王某等人一直和劳务派遣公司僵持到第二天早上的七点,并且派人在公司门口看守,防止大巴车回头接走工人。后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出来和王某等人交涉,做出妥协并达成协议:由王某等四人分别把工人象征性的送到距离巨宝公司一公里处的马路上,每人收费10元,共计3000元。协商过程中,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提出直接按照每人10元钱的价格直接给付王某等人,就不需要王某他们再送工人,大巴在公司门口直接把工人接走就行了,但遭到了王某等人的拒绝。后王某等人又采取同样的方式先后2次强迫该劳务派遣公司接受运送,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6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朱某、张某以及李某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遂判决王某、朱某、张某以及李某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