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9岁男子与朋友深夜擅划保洁船,却不料意外溺水身亡,家人起诉索赔。近日,昆山法院少年庭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死者张某系1994年出生。20138月的某晚,张某同其他两名朋友丁某、姜某(两人均系未成年人)在外面闲逛,至凌晨左右,三人路过一河边发现拴着一艘保洁船,遂决定一起划船到河道对岸。丁某、姜某先行上船并坐在船头,张某将拴船的绳子解开后也跳上船站在船尾,随后丁某及姜某开始用船桨划船。船行至河道中间时,站在船尾的张某开始用身体晃动船只,因三人均不擅长游泳,其他二人一直劝阻张某不要摇晃船只,但是张某非但不听反而摇晃的更加起劲,最终张某因晃动幅度过大不慎落入水中,丁某及姜某赶紧将船桨伸向张某进行施救,张某却自行向岸边游去,游至半途沉入水中。丁某及姜某随即大声呼救,附近的路人听到后帮助报警,张某被赶来的救援人员打捞上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某的父母将丁某、姜某及负责管理该河道的水利部门告上法庭,认为在张某落水后,丁某及姜某未能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导致张某溺水身亡,且事故的起因系水利部门未能将保洁船牢牢锁在岸边,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性标语及防护栏,致使张某及其他二人可以随意使用船只。

 

办案法官认为,事故系发生于凌晨,三人在不识水性的情况下上船玩耍并将船划至河道中央,张某作为三人中唯一一个成年人不仅没有制止这种危险行为,反而不听同伴劝阻站在船尾晃动船只,其自身行为是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本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丁某及姜某均为未成年人,且均不会游泳,在张某晃动船只时进行了劝阻,在张某落水后也用船桨进行施救并呼救,两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河道系天然河道,非游玩场所,管理该河道的水利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河道的疏浚、加固和养护等,虽事发时保洁船并未用锁链等常人难以自行打开的方式加固在岸边,也未设立相关警示标志及防护栏等,但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擅自使用保洁船行为的错误性及可能引发的危险后果,故水利部门对本次事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当下正值酷暑期,不少青少年安全意识淡薄,喜欢私自结伴到水边玩耍,又缺乏自我保护及救护知识,导致溺亡事件频发。对此,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青少年溺水的预防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在学校及社区内对青少年进行安全教育宣传,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对危险水域的巡逻工作与安全防护措施的管理,在遇见紧急情况时迅速实施救援。同时,学校及家长也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监管职责,告诫青少年莫要抱着侥幸心理擅自去水边玩耍,并传授其相关的安全游泳知识及正确的自救、互救措施,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