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了大半辈子,张某无论如何也没想到,做了几天工,竟然把腿给做没了。张某将包工头林某及某水利建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林某与某水利建设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400000余元。东台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林某在扣减已垫付的费用后,再赔偿张某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50000余元;某水利建设公司对林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25月底,张某跟着包工头林某到某水利建设公司分包给林某的一处工地上做工。张某的工作是,在工地上负责运送拌料。

 

才做了三四天,意外便发生了。这天清晨,张某发现搅拌机的进料口被堵住了,便站在上料斗中打算清理。不料,搅拌机在无人操作的情况下竟然自行启动上行了。张某躲闪不及,腿被夹在上料斗与搅拌机横担中间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张某的伤情为:“左下肢毁损伤、左手环小指缺损”,先后住院近3个月,花去医疗费近40000元。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张某构成五级残疾(人损)。

 

原本赚钱的劳力突然变成了要人护理的病人,身体上的残疾让张某苦不堪言,于是一纸诉状将林某与某水利建设公司告上法庭。

 

林某辩称,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劳务关系。林某认为,自己仅仅是介绍张某到某水利建设公司做工的,因此不应当承担张某的损失。而且,张某受伤是由于其擅自开动搅拌机导致的,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张某受伤后,自己已经为其垫付40000余元,要求一并处理并返还。

 

某水利建设公司辩称,公司与张某无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张某与林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而公司与林某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张某受伤是因为自身操作不当导致的,具有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工程由某单位发包给某水利建设公司承建,某水利建设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林某。林某并无建设工程的资质,双方也未签订书面合同。张某受雇于林某,工资也由林某发放。事故发生当天,张某在清理进料口时,搅拌机处于无人操作状态。

 

法院认为,张某受雇于林某,清理进料口是从事与其工作有关的事务。但其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站在上料斗中,因此对此事故的发生,张某存在一定的过错,酌情由其承担20%的责任。发生事故的搅拌机由林某提供,且发生事故时现场无人操作和管理搅拌机,对张某的损失,林某负有赔偿责任。某水利建设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建设资质的林某,对林某的赔偿义务,某水利建设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盐城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