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法院充分利用和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作用,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强化涉妇女儿童案件审理和维权工作,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妇女儿童提供便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710,该院民事审判庭又成功调解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

 

2012718,陈某(男)与李某(女)经如东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儿子小君由李某抚养,抚养费由李某自行负担。之后,陈某及父母因探望小君之时间、地点与李某意见不合产生矛盾。20146月,陈某作为原告以前妻李某拒绝其探望婚生儿子小君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儿子小君改由自己抚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小君自父母离婚后两年来一直随着被告李某生活,母子感情深厚,而且李某是个幼儿园老师,对小君抚养教育尽职尽责,小君在母亲的精心抚育下乖巧懂事。若强行改变此抚养关系,可能不利于小君的健康成长。据于此,承办法官在庭前调解时,对原、被告双方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原告陈某陈述被告李某拒绝其探望儿子主要是由于双方沟通不良而造成的误会,并非李某故意为之。法官利用此为突破口开导陈某,作为父亲,应该考虑女方与儿子之间的情感基础好,特别是女方是个幼儿园老师对教育孩子比较有利,希望陈某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为孩子创造一个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又教育李某说,陈某作为父亲,具有探望儿子的权利。经过承办法官的调解,陈某不再主张变更抚养关系,主动将起诉请求变更为探望权,李某也表示会经常让儿子跟陈某见面。双方最后达成一致意见:1、原告陈某每月可探望婚生儿子小君一次,探望时间双方电话协商决定,探望地点在被告李某的居住地;2、原告陈某从20147月起,每月15日前向支付原、被告婚生儿子小君的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

 

调解成功后,李某高兴的对法官说:“谢谢法官!案件的处理不但充分保障了我作为母亲的权利,也给我儿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原告陈某的母亲也表示:“其实我们主要是气不过他们不给我们看望小君,现在协商好了,知道法官是真心为小孩好,我们也不是不讲理的人。”

 

如东法院的民事法官认为,虽然此类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易于审理,但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妇女儿童权益,在审理中还是下功夫、细思量,力求各方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切实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事化维权,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做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