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5下午,江阴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王某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检察机关同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当庭一并宣判,被告人王某被判应按照相关要求,继续对被损毁耕地进行修复,并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达到国家规定的耕地标准。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0518,被告人王某与江阴市原利港镇苍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王某租用苍山村集体所有的52.7亩复耕耕地种植绿化,每亩租金800元,租期6年。协议中注明,王某不得在该土地上有开挖鱼塘及其他任何破坏土地的行为。

 

然而此后,王某自认为承租土地种植树木成活率低,不适宜种植树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便擅自违反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陆续在租用耕地上铺垫乱砖、砂砾并压实平整,陆续架设变压器、搭建简易房、建造钢结构厂房等。此外,王某还先后将部分承租耕地分别租给从事废塑料回收的程某、经营轧石场的俞某、从事废铁回收的江某以及从事熔铝生意的房某。这四人又分别用建筑垃圾、乱砖、砂石等平整相应租得的地块,并在其上搭建了房屋或堆放器械,从事非农业建设等经营活动。王某则从中获取租金收益25000元。

 

法院还查明,20134月,江阴市国土局向被告人王某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王某“限期7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但王某未按期进行拆除整改。后江阴市国土局对违法用地进行现场勘测,认定被告人王某非法占用耕地53余亩。201310月,江阴市农林局组织专家组对涉案土地进行现场勘查,作出“该地块土壤被严重破坏,种植功能丧失”鉴定意见;同月,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认定意见书,认定“原有耕作层种植功能丧失且难以复原,耕地被严重破坏”。

 

20139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及其家属已经拆除了非法占用的耕地上的建筑物,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平整恢复。

 

本案中,涉案土地的性质一度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辩护人对起诉指控涉案地块为耕地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根据江阴市国土局土地利用规划审查表,涉案土地列入20062020年规划允许建设区,该地块在2012年经地籍变更登记后才明确为耕地,在20105月苍山村委出租给王洪炳时尚不属于耕地。然而法院查明,国土部门将地块被列入“允许建设区”,仅能证明该地块经审批后可以改变为建设用地,但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其土地性质仍为耕地。2009年底,无锡市国土局确认涉案地块为新增耕地,地类也由开发整理前的“建设用地(采矿地)”变更为“农用地(旱地)”,因此,应当认定该地块自20091212日起土地性质为耕地。

 

而根据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否则将承担将应的法律后果。该案主审法官黄剑介绍,被告人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王某有自首情节,加上其在案发后积极进行土地复垦和修复,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因而在对其宣判有期徒刑一年的同时,缓刑一年。然而另一方面,如何对被损毁耕地进行复垦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江阴市国土局委托无锡万方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编制了《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并向被告人王某进行释明,实施该复垦方案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按照实施方案制定修复计划,在法院、检察院、国土部门和当地村委监督下,限期进行复垦并达到耕地标准;二是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复垦,所需费用由王洪炳承担。被告人王某自愿选择了第一种方式,根据编制方案制定了复垦计划并经法院批准实施。之后,被告人王某对毁坏土地进行了第二次深化复耕,采取了购置热土回填土层、平整表土机械翻耕、挖设沟渠和田间路埂等具体措施。

 

案件审理中,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恢复被破坏土地原状。

 

714,江阴市国土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验后认为,“该地块地面已无建(构)筑物,覆土较平整,挖掘了部分沟渠,被毁损土地得到明显恢复”,并提出了下一步修复建议。

 

鉴于被告人王某积极修复被损毁土地,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经国土部门评估,有望使涉案土地修复达到耕地标准,法院最终对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被告人王某应按照无锡万方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于20145月编制的《原苍山砖窑厂(王洪炳占用)地块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继续采取清理耕地杂物、覆土翻耕平整、建设田间路网、改良土壤结构等措施,对位于江阴市原利港镇苍山村其毁损的50余亩耕地继续进行修复,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耕地标准,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三个月内完成。如逾期未完成修复或经验收未达标,法院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土地复垦,所需费用由被告人王某承担。

 

“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探索生态修复司法理念,建立生态修复机制。”该案审判长韩仁波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集体的财产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以往审理类似污染环境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判令环境污染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由第三方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本案基于实际案情考量,判令被告人自己予以修复。从目前修复的情况看,这样的判决是可行的,并可以取得预期的修复效果。”

 

“这是江阴法院第一起判决自行修复的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环保合议庭为此作了很多的努力。这也是近年来法院不断增强环境资源司法力度的一个体现。我们一直坚持保护优先、注重预防、损害担责的原则,加大对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行为的惩处力度,努力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江阴法院王立新院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