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包”不是爱
作者: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7-29 浏览次数:320
俗称的“顶包”其实是包庇,我国刑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刑法第三十一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是在生活中,“顶包”的现象却屡屡发生,且举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一:2013年10月在328国道姜堰段,发生一起车祸,一辆轿车撞倒一位老人,交警到现场后发现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是一个男的。一会儿从事故现场东边走来一个女的,手上还搀着一小孩,对处理事故的交警讲,车是她开的,但当交警问她事故是如何发生的,她却支支吾吾说不出个所以然,然后夫妇二人以下雨为由,向交警提出要进入警车内避雨,交警同意其要求,约十五分钟后,二人一同下车,女的一口咬定是她开的车,由于该路段没有监控,又没有目击证人,让交警十分为难,之后,警察上车忽然发现警车上的执法仪一直在工作状态,夫妻二人在车上的谈话被真实地记录下来,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酒后驾车的袁某终于承认犯罪事实,据交警为袁某的酒精检测为226.83mg/100ml,属醉驾。
案例二:2013年9月,广西一男子在路遇交警查车时,突然急刹,并调头开溜,交警根据经验发现问题,随即开警车将其逼停在路边,就在交警上前查问之时,坐在副驾驶的女子忽然起身与坐在驾驶位的丈夫调换位置,后据男子交待自己当晚在朋友家吃饭,喝了几杯啤酒,已有四个月身孕的妻子担心老公酒驾被抓,才公然顶包。
案例三:2013年12月某夜在广东潮州发生一起交通逃逸致死案,事后一个许姓男子向警方自首,称事故是他造成的,但许多细节却前后矛盾,处理事故的交警调出此车在离开某酒吧的录像后,发现驾车者并非许某,而是朋友林某,至此真相大白,二人皆受到法律的处罚。
在我国此类现象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一是自控力不强,经不住朋友劝说;二是心存侥幸,以为可以蒙混过关;三是对酒驾的危害认识不足,醉酒驾车本来就违法,而事故之后的顶包更是对法律底线的挑战,当然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有些人之所以顶包,往往是出于感情用事,对顶包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在出事后被处罚才后悔晚矣,这其实不是爱,而是害,不光害己,也害人,既害路人,也害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