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柴油12桶 被判有期徒刑
作者:苏蕊 周方园 发布时间:2014-07-29 浏览次数:321
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杨某、苏某和陆某的盗窃案件。
原来,2013年过年后,杨某与苏某商量着如何赚钱,曾因多次盗窃数次被判刑的杨某突然提议偷柴油,用偷来的柴油换取金钱,得到了苏某的赞同。于是,两人在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进行踩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提供部分盗窃的工具,后被告人杨某、苏某在昆山市蓬朗镇澄湖路与西湖路路口的三一重工公司东侧,窃得停放在此处的挖掘机内的0#柴油6桶,后又在昆山市花桥镇昆山市自勤市政工程工地,窃得停放在此处的挖掘机内的0#柴油6桶,价值人民币2259元,后被告人陆某收购上述柴油。后三人被抓捕归案,法院依法对三人作了判决,并责令三被告人对两被害人尚未退赔的财产损失,继续予以退赔。
本案杨某、苏某和陆某为了轻松获财,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不仅侵犯了公民财产,还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为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我们应该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共同携手创造美好社会环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室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是开展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我国声誉何搞好对外开放的重要条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社会主义共有财产何其他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在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