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还记得六年前刚刚竞标竞得昆山市某国有菜场的租赁权的情景,欣喜若狂的他设想要大干一番,却没有想到经营菜场的将要种种困难,如今因为他交不起租金被诉至昆山法院。近日,昆山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

 

200810月,徐某与昆山市某食品肉类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某国有菜场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三年,总租金近224万元。合同签订后,徐某支付了部分租金,昆山市该食品肉类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菜场租赁给徐某使用。在徐某租用菜场的刚开始时,菜场的生意还算红火,徐某也按时缴纳租金。可是一年以后,徐某感觉菜场的生意越来越不景气,分析原因时突然想到,在这一两年的时间里,自己租赁的菜场附近陆续有像欧尚超市这样的几个大型超市开张营业,很多人选择了去附近的超市购买蔬菜,再加上全市卫生城市检查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菜场生意。在第三年的租赁期满时,徐某的菜场获利微薄,已无力偿还租金。面对该食品肉类有限公司屡次讨要租金,徐某干脆拒绝支付剩余大部分租金。虽然该食品肉类有限公司为此多次与徐某进行沟通,徐某还是以菜场没有生意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该食品肉类有限公司遂将徐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菜场租赁协议合法有效,该食品肉类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菜场租赁于徐某使用,因此,徐某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738000元,并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说法:建立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现,因此,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徐某与该食品肉类有限公司公司自愿达成租赁协议,签订租赁合同。该食品肉类有限公司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菜场整体租赁给徐某使用,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徐某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而不应在合同没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以租赁菜场期间盈利微薄为由拒绝支付租金。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市场投资有风险,因此,在投资时应综合予以考虑,避免因周边情况的变迁致使自身投资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