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网站暗藏“庞氏骗局” 非法吸收4亿元公众存款
作者:马俐 发布时间:2014-07-28 浏览次数:637
沈某等4人创设了一家购物返利网站,以高额返现为诱饵,3个月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4.2亿余元。
创设返利网站,宣扬“消费=免费”
2011年,沈某、饶某、郑某、张某四人商量要成立一家购物返利网站。他们构思的运营模式十分美好:在各省份招募代理商,由代理商在各自辖区发展商家成为网站加盟商,吸引消费者成为网站会员。凡会员在加盟商处消费,加盟商向网站上缴一定比例的消费金额作为网站为其做广告的推广费,网站则拿出部分推广费对会员返利,直到返满会员的消费金额。
他们印刷了大量宣传单、名片、会员卡,通过在网站上发布公告、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打出“消费=存钱=免费”、“累计购物满200即可参与返利,每200为一个返利权,最高可返
日利率0.14%,吸引4万会员投资
为维持公司的持续运作,他们玩起了“返利权”的概念。会员在网站消费后,商家根据订单金额上缴消费金额的10%至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员每消费200元即获得一个返利权,并由公司确定每个返利权对应的金额对会员进行返利,同时对代理商、加盟商按照会员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发放佣金。
这一模式的推行,吸引了全国20余个省份的4万余名会员参与,网站每日营业额及用于返利的金额剧增,并随之出现了大量会员与商家协商订立虚假订单后直接缴纳推广费参与返利的情况。以1万元虚假订单为例,在0.28固定返利期间,会员只需交纳1千元作为推广费让商家汇至网络公司,即可获得50个返利权,次日起每日获得返利14元,至第72天,投入的1000元得以全部返还,接下来的返利就属于额外收入,且按照网站的宣传,最终消费者能获得1万元的返利。
资金链断裂,返利骗局难以为继
事实上,在该购物网站是公司唯一经营项目的前提下,仅收取消费金额10%的推广费,却要对消费者返满全部消费金额,稍加思考就会发现,这样的承诺根本无法实现。这属于典型的“庞氏骗局”,它得以运作的唯一途径是不断吸引消费者进入网站消费,用后期消费投入的推广费来支付前期消费者的返利,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投资。而一旦消费金额下降,资金链极易断裂。
果然,
据调查,在该公司经营期间,共吸收资金4.2亿余元。经审计,已支付会员的消费返利合计2.4亿余元,已支付商家佣金合计3千余万元。在公司经营期间,沈某、饶某、郑某、张某四人以借款、虚开发票、虚列员工工资等形式将1千多万元非法吸收的资金予以私分,其中沈某分得600多万元,其余三人也分别获得上百万元。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均是主犯,被告人饶某、张某、郑某的作用略小于被告人沈某。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吸收的大部分款项用于归还存款人,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四人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