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帮忙卸货受伤 企业推责拒绝赔偿
作者:黄立威 发布时间:2014-07-28 浏览次数:320
船员常某在为南通某企业送货过程中因帮忙卸货遭受人身损害,多次索赔未果,无奈之下,只得将该企业诉至法院。
原告常某系个体船舶运输户,夫妻二人兼任船员,常年为南通某钢铁企业承包运输钢材。2010年4月,常某夫妇将载有钢材的船舶停靠在南通市港闸区某码头卸货,卸货由钢企人员操作。在钢企工作人员操作吊机从舱底起货过程中,钢材因故卡在舱底,常某遂下舱底查看并协助钢企员工排除障碍。障碍排除后,吊机司机启动吊机,钢材在晃动过程中将常某砸伤。常某被送医院救治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常某多次向钢企索赔,钢企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认为常某违反双方之间的安全协定,自行进入舱底,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因责任分担产生分歧,虽经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常某遂于2014年上半年诉至港闸法院。
港闸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下舱底协助钢企工作人员排除障碍,属帮工行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由钢企承担赔偿责任,但常某作为船员,熟知安全规范,其违反安全协定下到舱底,在操作过程中未确保自身安全,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钢企赔偿常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