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十年后补办婚姻登记 继女依旧享有继承权
作者:王林萍 发布时间:2014-07-28 浏览次数:310
施丽娟和唐建国是一对再婚夫妻,两人共同生活十年后才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此时继女小施已经成年,那小施是否享有对继父唐建国遗产的继承权呢?近日,启东法院一审对施丽娟母女与继女小唐关于继承唐建国遗产的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认定小施享有继承权,并对唐建国的银行存款在各继承人之间作了依法分割。
1953年出生的施丽娟是启东汇龙镇人,1992年丈夫去世后,她与13岁的女儿小施相依为命。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是丧偶、独自抚养15岁女儿小唐的唐建国,两人结为再婚夫妻。施丽娟带着小施进入了唐家,并将两人的户口迁了过去。再婚家庭磕磕碰碰,一晃十年过去了,2002年11月,施丽娟和唐建国在民政局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以为从此永是一家人,谁知2013年唐建国病故后,施丽娟母女就和小唐因遗产分割发生矛盾,还闹到了法院。
法庭上,施丽娟和小施诉称,施丽娟和唐建国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部分银行存款被小唐从银行取出,占为己有,未取出的部分存款和操办唐建国丧事的结余款均在小唐处。而小唐辩称,施丽娟和唐建国办理结婚登记时,小施已经成年,没有证据证明小施与唐建国形成继子女关系,小施没有权利要求继承分割遗产。
法院认为,原告施丽娟与被继承人唐建国虽然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唐建国生前与原告施丽娟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银行存款合计195513.61元,该款应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前,应先将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即97756.80元分出,为原告施丽娟个人所有,其余97756.80元作为被继承人唐建国的遗产,在本案各继承人间依法进行分割。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在各继承人间(包括唐建国母亲)平均分配,即每人各得24439.20元。(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