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离婚 养子抚养双方共担责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4-07-28 浏览次数:341
夫妻婚后未能生育小孩,后领养一女,后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纠纷一案做出判决。
妻子翟某与丈夫刘某于
庭审中翟某诉称:因做宫外孕手术丧失生育能力,丈夫开始对原告辱骂甚而殴打,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妻子曾于2013年诉讼离婚,现再次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养女随原告生活,被告作为养母同样承担抚养义务。
被告刘某辩称,双方虽未生育小孩,但感情仍然较好,双方共同领养一女,感情未破裂,故请求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翟某与被告刘某系自主婚姻,双方本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建共享幸福家庭,原、被告因事发生矛盾后缺乏沟通交流,没能互敬互谅,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诉讼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且态度坚决,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综合考量原、被告现状及小孩生活习惯及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环境等因素及小孩意愿,女孩刘家双随被告刘国山生活为宜,原告支付抚养费。遂判决原被告离婚;收养女孩随被告刘某生活,原告翟某每月贴补养女抚养费360元,此款限于每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