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很多人都知晓的公理。而本案原本有理的债权人章某某竟伙同他人,堂而皇之地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劫取债务人的钱财,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劫财者终究没有逃脱法律的惩处。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就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1、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3、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9月期间,章某某因文某某借了自己几万元钱不还而大丧脑筋,经多次找其讨要,文某某均无还款诚意,且避而不见,连电话都不接,使得章某某对文某某愤恨不已。于是在当月27日下午,章某某在无奈中想了个办法,他找到文某某要好的陈女士与其联系,认为女同志打电话给他他会接听的,况且是要好的朋友。就这样,经两人合谋,由陈女士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给文某某,并以唱歌为名将被害人文某某骗约至盐城市亭湖区黄海路的某KTVA16包厢,随后章某某及其预先约好的全某某也进入该包厢,四人会面后,章某某与全某某便采取殴打及言语威胁等手段,最终劫得文某某身上仅有的人民币800元。后因被害人文某某文某某报警而案发。

 

20131010,被告人章某某、全某某、陈某某均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全某某、陈某某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8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文某某。 

 

庭审中,被告人章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讨债,并不构成抢劫罪。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全某某、陈某某以共同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某、全某某、陈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章某某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全某某、陈某某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文某某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迫使文立即交出人民币800元,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文某某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文某某的人身权利。综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章某某、全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共同退赔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上文中的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