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丁某都是滨海县新滩盐城的农民,只因二人骑摩托发生了一起连环交通事故后,不是按照道理交通管理法的规定,先抢救伤者,后报警,而是在存侥幸,双双选择了逃匿。最终被抓获归案后,又是赔钱,又是获刑。近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7291230分许,张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滨海县凡临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海港区临淮街东侧2公里处路段处时,与前方同方向丁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后方同方向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程某某的摩托车失控后又与相对方向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丁某没有选择抢救伤者,也没有选择报警,而是驾车逃逸。

 

后赵某通过110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警察的处理,滨海县公安局接警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到现场进行处置和侦破,通过监控录像和案发现场车辆碰撞痕迹分析,并走访了周围群众,次日下午,嫌疑人张某、丁某被滨海县公安局的警察分别从他们的家中抓获,经审讯,他们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滨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查证,因张某、丁某在交通肇事后选择逃匿,本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考虑到程某、赵某也是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故认定被告人张某、丁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赵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归案后,嫌疑人张某、丁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双方通过滨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张某、丁某分别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4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滨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丁某均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导致车辆连环相撞,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被告人张某、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丁某案发后,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期间,对被告人张某、丁某是否具备监管条件,滨海法院委托了滨海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进行调查。滨海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经调查认为,被告人张某、丁某均符合社区监管条件。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故滨海县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