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因伤私了后 伤残鉴定再获赔
作者:郑乃明 发布时间:2014-07-25 浏览次数:402
刘某等五人于2013年5月受雇于范某,为其建造房屋。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致右手食指被切割机切断,伤后送往医院急救但手指无法再接上。疗养期间,双方私了并达成协议,约定范某为刘某垫付3千元医药费、给付8千元补偿金。一年后,刘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多次找到范某就该雇用关系期间所受人身伤害主张赔偿,范某以已达成一次性了结协议拒之不理。为此,刘某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请求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与刘某就该起人身伤害所达成的一次性了结协议,虽然是双方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看似合法实则违背《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的双方过错原则。刘某有权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私了协议,故法院不予认可。后法院结合案发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范某再一次性赔偿刘某4万元,双方就本起纠纷再无纠葛。
我国法律鼓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处理双方之间的纷争,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行为原则上予以尊重。但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对于劳动者和单位在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之前所做的和解,如果确系与实际损失相差悬殊的,那么相关和解协议虽也具有自治合意的性质,但本质上排除了他人权利、减轻己方责任,有失公允,法院不应予以认可。劳动者要求重新赔偿合理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