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未审核保险手续 虚假保单遭遇事故买方担责
作者:徐瑛 邹祎 发布时间:2014-07-25 浏览次数:380
近日,宜兴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市民黄女士因为一时大意遭遇虚假保险,最终只能自己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22万余元。
2012年冬,市民黄女士从曹某处购得轿车一辆,双方谈好价格后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而是直接交付了车辆。2013年初,由于路面湿滑车辆制动后失去控制,黄女士与前方停车等待红灯的摩托车驾驶人蒋某发生追尾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黄女士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蒋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右上肢九级伤残。2014年1月,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车辆驾驶人黄女士、车辆所有人安徽某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共计22万余元。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却提出,公司系统内根本没有涉案车辆的投保信息。保险公司提供了涉案车辆的机动车登记信息表,记录显示该车保险到期时间为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单是认定投保事实的重要依据,本案中黄女士无法提供保单原件,且相关证据显示涉案车辆已经脱保,因此主张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事故赔偿依据不足,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黄女士已经对车辆享有实际控制权,安徽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也无须担责,因此所有赔偿责任只能由黄女士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人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对保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是黄女士却无法提供保单原件,于是法院认定涉案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判令所有赔偿责任由黄女士承担。为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购买二手车辆时,一定要前往保险公司营业厅审核交易车辆的保险情况,仔细查验保单的真实性,切莫为省事而付出更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