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动物吓人致损要担责
作者:张崴 发布时间:2014-07-25 浏览次数:536
原、被告同系某小区业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徐某所饲养的萨摩耶犬为大型犬类,在原、被告所居住的小区内属限养犬种,被告在饲养该犬时未尽到管理义务,使该犬挣脱绳索与其他犬在追逐中致原告倒地受伤,虽该犬并未直接接触原告,但由于该犬的体型较大且事发突然,故原告摔倒与该犬擦身而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摔伤的后果理应由该犬的饲养人被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马秀媛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辅助治疗器械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七万一千一百一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