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后主张工伤 公司竟以“已辞职”为由拒担责
作者:尹丛丛 发布时间:2014-07-25 浏览次数:385
员工在工作中不幸受伤,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确定为工伤,后员工提出辞职,并在辞职后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却以“已辞职,与公司权义已全部结清”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昆山法院审结该案,员工最终获得11余万元赔偿。
来自浙江的小彭,在昆山某电子公司从事冲模工作。
庭审中,公司自认为做了“冤大头”,极力解释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已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全部了结,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工伤待遇的主张是“师出无门”,因此拒绝支付。
法官经审理认为:庭审中双方对于小彭系在公司工作时受伤的事实并无争议,且也已经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故小彭的主张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其主张时间在辞职以后,并不影响其工伤的性质认定。结合小彭的伤残等级、年龄等,最终他获得了包含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在内共计11余万元赔偿。
法官说法:
工伤如何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7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和3种视同工伤的情况。从中可以看出,是否构成工伤应当是以员工受伤时的具体情形确定的,而并非由员工主张权利时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确定。小彭显然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故构成工伤。
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而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工伤鉴定的,劳动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从而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