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让同事搭车遇车祸 车主身亡同事受伤
作者:汤天维 卫艳茹 发布时间:2014-07-24 浏览次数:516
上下班时顺路搭一下同事、出外游玩蹭一下朋友的车……这样的情况在生活中很常见。日前,江苏如东一男子好意让同事搭车一同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男子身亡同事受伤。随后该同事将朋友儿子告上法庭索要赔偿,经法院调解,最终赔偿该同事10万元。
如东人花某和董某是住在一个村的邻居,年龄相仿都快退休,又在同一家工厂打工,两家人的关系处得很近。通常,热心地花某都会骑着摩托车搭着董某上下班。
董某在身体基本康复后,于
庭审中,原告董某称,被告花某驾驶摩托车沿公路行驶经过交叉路口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摩托车和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自己受伤。经如东县交警大队认定,花某和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董某不承担责任。因被告的行为致自己遭受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故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花某儿子汤某则认为,原告董某搭乘自己父亲的车辆上下班已有半年之久,期间并未支付一分报酬,自己父亲的行为系义务帮工行为,具有无偿性,应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自己父亲出于好意与人方便,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应当值得肯定和鼓励。鉴于本案原告乘车行为的无偿性,被告不应当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和损害赔偿。
审理期间,承办法官综合考量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本案搭车行为属于好意同乘问题,认为如果单纯的将本案界定为普通交通事故,机械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有违公序良俗。
最终法官通过向当事人辩法析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董某人民币86870元,蒋某赔偿董某人民币73000元,汤某作为花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在花某的遗产继承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董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0000元。
法官说法:无偿带人 也要担责 但可适当减轻
搭便车的法学名称为“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车主或司机(即运行人)基于帮助他人的意愿,邀请或允许他人(即搭乘人)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本案中花某顺路搭载董某的行为即属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了董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花某和姜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花某对董某的受伤负有责任,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则赔偿,无过错则免责,花某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考虑公序良俗原则,此种情况涉及的当事人大多为好友、亲戚、同事关系,法院在处理该类问题时,可适当减轻花某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花某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因而花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儿子汤某需要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好意搭乘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好心让人同乘,有利于能源的节约,减少浪费,但如何正确处理车主与搭乘人的责任,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不管是车主还是搭车人,都应该明白“蹭车有风险,搭车需谨慎”这个道理,以免造成事后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