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出事故 车主交强险内先赔偿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4-07-24 浏览次数:331
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对需要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必须投保后才能上路行驶,摩托车由于存在监管的漏洞,许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赔偿损失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将路人撞伤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杜某赔偿原告何某各项损失合计56000余元。
杜某在2012年购买了一辆大型三轮摩托车,该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杜某作为肇事摩托车车主,依法应投保交强险却未依法投保,其驾驶摩托车撞倒何某,造成何某受到损害,应该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杜某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予以分担。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