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对需要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必须投保后才能上路行驶,摩托车由于存在监管的漏洞,许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赔偿损失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将路人撞伤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杜某赔偿原告何某各项损失合计56000余元。

 

杜某在2012年购买了一辆大型三轮摩托车,该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2013102017许,杜某驾驶肇事摩托车由省道239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省道239与水东路交叉口时,由于闯黄灯未及时注意路面状况,将在道路上行走的何某撞倒,造成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被送入金坛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及小腿软组织挫裂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31212,何某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何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杜某作为肇事摩托车车主,依法应投保交强险却未依法投保,其驾驶摩托车撞倒何某,造成何某受到损害,应该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杜某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予以分担。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