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领土地补偿款 法院判决返还
作者:倪栋威 发布时间:2014-07-24 浏览次数:545
以被征地块是自家承包地为由,黄某的儿子托人从村委会领走土地补偿款,后村镇干部多次要求其返还未果,便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其返还村委会该笔钱款。
黄某现年67岁,是启东市王鲍镇久东村人。2009年,黄某宅后1.9亩被征用。同年
被告黄某称,从1994年起,他就将该地块借给周某耕种,2008年,他得知该地被登记在周某名下。法院查明,1998年全国二轮承发包土地时,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在周某名下。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在周某名下,该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归周某享有。被告黄某辩称该地系错登在周某名下,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领取讼争土地上的相关补偿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