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交通事故引发了两起纠纷,事故伤者因为出手伤人竟也坐上了被告席。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38月某日,张华(化名)驾驶小轿车在某路口与驾驶摩托车同向行驶的赵伟(化名)发生了碰撞,两辆车各有不同程度的损坏,赵伟和其母亲李芬(摩托车乘坐人)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张华立即下车查看伤者的情况,并拨打了110。在等待交警到场处理的过程中,张华和赵伟二人开始就事故责任争论起来,“我开的路线是对的”,“我开的路线也是对的”,二人都咬定自己没有过错,“我开摩托车的技术是不错的”、“我开汽车的技术也不差”,双方在激烈的理论中,彼此都有一些拉扯,一直站着的张华一个踉跄就跌倒在地,后腰和小臂摔伤。120赶到后,3人都被送往了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赵伟脾脏破裂、左肋骨骨折,李芬左侧多肋骨骨折、左侧尺骨骨折,张华则为右侧桡尺骨远端骨折、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

 

在赵伟和李芬分别因交通事故起诉自己后,201311月,张华以人身损害为由,将赵伟起诉至法院。张华认为,自己是被赵伟推搡后倒地受伤,因此要求赵伟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89000多元。但在法庭上,赵伟却极力否认推过张华,赵伟陈述,当时自己腹部疼痛的连站都站不稳,根本没有力气将张华推倒。

 

针对双方不同的陈述,法官前往交警部门调查事发情况,从警方对证人和赵伟本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反映,二人在争论时,赵伟确实推了张华一下,张华脚下不稳往后退,被停放在身后的摩托车绊倒,连车带人摔倒在地。

 

结合原告提供及法院自己调取的证据,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因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张华尚欠赵伟和李芬部分赔偿款,经过协商,双方愿意将各自应付的赔偿款予以抵消,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在签署了协议书后,张华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本起纠纷中,赵伟属于典型的冲动致人伤害。仅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他,因为一时冲动而出手伤人,从受害者变为了实施伤害的人。法官建议,在遇到交通事故或其他纠纷时,任何一方都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避免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