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学校未能将受伤学生及时送医,延误了治疗……”,“我认为受害学生家长在发现孩子眼睛不适后未能及时就医,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学校方的责任……”。常熟市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内,来自常熟市妇联、团市委的工作人员、法律界的人士和群众代表踊跃发言,对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案件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书记员飞快的记录着听审评述人的意见,而作为听审主持人的法官和听审陈述人的原、被告更是十分认真的听取着评述人的意见。

 

司法民意听审作为常熟法院司法公开的一项创举,自2011年试行至今已有三年。该制度在加强司法民主建设,畅通司法民意渠道,实现司法公正和民意公正的有机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社会认同度方面越来越显现出作用。

 

2014714,常熟法院少年庭为了听取民意,有效化解矛盾,再次就一起矛盾尖锐的校园伤害案件召开司法民意听审会。案件发生在某小学一年级放学前的校园文化活动时间,老师正在讲评考卷。坐在前座的小陈与后座的小管在争抢铅笔时,铅笔尖不慎刺中小陈左眼。老师在写完板书后发现小陈揉眼睛,经询问了解了铅笔刺中眼睛之事,但却未及时将小陈送医治疗,也未告知来接小陈的家长。当晚,小陈的家长发现小陈眼睛不适,自行为其配了药,并向学校请了一天假。隔日小陈继续上学。直至第四天小陈出现视物模糊,家长才带其至医院就诊。小陈眼睛之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与学校及小管家长协商未果,小陈家长一纸诉状将学校、小管及小管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8万余元。案件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对事发经过各执一词,因没有其他人目睹,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受害人突遭横祸,情绪十分激动,加害方认为受害人自己致伤,其无过错,校方则觉得事故发生纯属意外,校方已尽到义务,三方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也存在较大分歧。

 

司法民意听审会上,与会评述人从法理、情理角度对学校、两名学生及其监护人应负担的责任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同时也从规范执行制度、加强安全教育等方面对校园伤害事件的预防提出了中肯的建议。案件当事人均表示评述人员的意见有一定的道理。听审会后,听审评述人还协助法官劝慰受害方,与校方沟通,经过多方努力,案件当事人表示愿意重新考虑案件的调解方案,尽量调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