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盐都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3611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已判决)、韦某(已起诉)、陈某(已上网追逃)等人,驾驶两辆卡车在盐城至兴化229省道上,采取陈某开一辆卡车在后面掩护,不让后面车子超车,张某开一辆卡车尾随他人货车后,与货车并排行驶,由韦某与陈某将货车上棉花夹子推送至张某驾驶的卡车车厢内的方法,窃得连云港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卡车运送的皮棉7件,计重16514公斤,合计价值人民币52845元。案发后价值人民币30765元的4件皮棉已被追回,张某先后退赃人民币合计22080元均发还给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