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缩水”装不下轿车 购房者起诉要求退钱
作者:刘玲 发布时间:2014-07-23 浏览次数:373
张某买了商品房和轿车库,交房之后经过装修、晾气终于入住,并经过努力又买了轿车,哪知自家车库竟装不下轿车。张某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泗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车库款22871.4元。
2013年,拿到新房的张某对新房进行了装修,经过几个月的晾气之后入住。过了一段时间,张某买了一辆轿车。一天,张某准备将自家轿车停放车库,哪想车库短了20公分,轿车进不去。明明车库支付了较高的购买价款,现在却放不下自家轿车!自觉上当受骗的张某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经庭审查明,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给张某的车库与买卖合同约定一致,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最终判令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对房屋的面积和单价,对车库的面积和单价进行了约定,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对车库的长、宽、高进行约定,亦未约定车库为轿车库或自行车库,就车库问题仅对车库面积和单价进行约定,原告张某已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了全部房款和车库款,已接收房屋及车库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车库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车库面积一致,原告张某也认可车库面积为24.86㎡,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张某主张,其在购房时被告介绍称是轿车库,但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故对原告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尽量明确买卖标的的准确信息,买受人应仔细核对买卖合同后所附买卖标的结构图纸与实际买卖情况是否一致方可签订确认。尤其如储藏室与轿车库之类价格相差较大,用途明显区别的地方,双方应尽量具体约定长、宽等方面,不要仅对面积或价款作出概括约定,买受人需尽到谨慎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