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聚餐结束后,李某坚持开车送朋友魏某回家。途中,李某下车解手,不幸落水溺亡。为此,李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聚餐人员赔偿损失共计100多万元。722,昆山法院审结该起案件。

 

201310719时许,李某与魏某等人聚餐,李某饮用白酒约8两。聚餐结束后,李某坚持开车送聚餐人员魏某回家。途中,李某下车解手,将车辆停靠河岸边,不幸落水溺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李某在2013107的聚餐中对饮酒未加节制,酒后亦未对本人及他人作出妥善安排,自己驾驶机动车至水边,其应当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聚餐结束时,作为聚餐的参加人员,应对其他人员作出妥善安排,确保各参与人员的归途安全。李某在本次聚餐中饮用白酒约8两,已经达到醉酒标准,无论其是否具有醉酒情形,其他参与人均应当通过安排代驾或由未饮酒人员护送等理性方式确保其安全回到住处。根据各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对李某死亡后果原因力大小,本院确定各被告承担0.5%的责任,因各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系直接结合,故应承担连带责任;魏某因为在护送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应负担5%的责任。

 

最终,昆山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5258元,各被告之间负连带责任;被告魏某赔偿原告525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