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人被判刑
作者:王向红 发布时间:2012-08-20 浏览次数:561
近日,宝应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今年3月13日晚9时45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醉酒(乙醇含量为228.10mg/100ml)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E)不符的苏KNK812轿车,沿宝应县安宜镇泰山路向西行驶至乐天玛特超市附近的公共汽车站台处时,因逆向行驶与杨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马某某驾车逃逸,继续向西行驶至泰山路与苏中北路交叉路口右转弯至苏中北路,然后向北行驶至苏中北路与北河路交叉路口左转弯至北河路,再向西行驶至北河路与安宜北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因对前方道路疏于观察,所驾车辆先后与路人陶某、李某某发生碰撞,致二人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陶某、李某某均系车祸致多发性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在二起事故中均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及谅解协议。
宝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致一辆机动车受损、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因马某某具有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肇事逃逸、致二人死亡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结合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法院未采纳辩护人要求对马某某减轻处罚的请求。而是综合马某某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